深圳一家機電設備行的老板徐某不懂空壓機的維修和保養業務,竟帶著沒有受過安全培訓的業務員康某給東莞客戶某模具公司違規使用白電油清洗空壓機管道,引發爆炸,造成多人死傷,車間炸毀,經濟損失近200萬元。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徐某、康某二人應負事故的六成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模具公司損失110多萬元。
現年37歲的湖南男子徐某是深圳市某機電設備行的個體老板,雇有業務員康某。該機電設備行的經營范圍為空壓機配件,沒有空壓機的維修、保養業務,徐、康兩人均未受過安全培訓和崗位培訓。
2010年,長安鎮某塑膠模具有限公司向上述機電設備行購買空壓機等設備,空壓機的維修保養均由機電設備行派人實施。
2012年5月25日,徐某、康某及伍某(另作處理)到模具公司維修機器,并違規使用白電油清洗空壓機管道,致使白電油在模具公司三號噴房內霧化與空氣混合后因靜電積聚而放電,引發爆炸,致十幾人受傷及模具公司三樓車間(其中無塵車間約損失150萬元)炸毀。事發后,傷者被送往醫院搶救和治療。徐某、康某于當日自動投案。
同年6月25日,一名傷者因傷勢過重不治死亡,模具公司為此共支付了40多萬元醫療費。
經法醫鑒定,一名傷者為重傷,傷殘六級;一名傷者為重傷,傷殘十級;兩名傷者為輕傷;四名傷者為輕微傷。
東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徐某、康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模具公司負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徐、康的犯罪行為致使模具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模具公司聘請沒有相應資質的徐、康二人清洗空壓機管道,并提供白電油,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根據徐、康及模具公司在事故中的作用,應由徐、康承擔60%賠償責任即11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