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會展中心地毯清潔工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工作概況
1、工作地點:
2、工作范圍:
第二條 服務方式
由乙方包工包料、包稅費、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承包風險、包通過驗收等,實行單價包干,在任何情況下不作調整,按實際工作量結算。
第三條 工期
(一)工期為1天,自2012年12月25日開始工作,2012年12月25日前通過合同約定的驗收止。
(二)如遇下列的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字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提供乙方清潔所需水、電而影響乙方進場施工;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級風、大雨、雪等惡劣天氣),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延長工期的。
第四條 工作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1、清潔工作的質量符合:《地毯清洗標準》(見http://www.114qj.com/news/hynews/201152/4896.html)。
2、清潔工作完成后按雙方確認的《地毯清洗標準》中約定的地毯清洗標準作為驗收的標準。
第五條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
1、本合同工作量暫定為 130 ㎡(壹佰叁拾平方米),清潔費為人民幣 3 元/㎡,合同暫定總價款為¥390元(大寫:叁佰玖拾圓整)。按實際驗收數量結算。
2、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的地毯清潔工作并通過甲方驗收、辦理結算手續后1個工作日內并向乙方支付。
3、以上付款,甲方將以轉帳支票或電匯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個月的承兌匯票支付的,則按開票銀行同期貼現利息補息。乙方須向甲方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合法有效的等額發票,否則甲方可順延付款。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施工前,清理作業區范圍內的存放物。
2、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水、工作用電及存放清潔物料、機械和藥劑的場所。
3、按時支付合同款。
4、甲方現場負責解決工作過程遇到的問題,并參與簽證和工作量確認工作,如現場代表變更則需及時通知乙方。
(二)乙方義務
1、進場工作前,向甲方提交工作進度表,并嚴格按甲方確定得計劃進行工作;
2、按甲方的安全制度出入工作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統一著裝、配戴工卡,并接受甲方現場代表的監督;
3、作業時間的安排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營業和甲方及其業主的正常生活;
4、乙方確保所有施工人員的安全,并為其購買有效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向甲方呈交有關保險公司和投保的資料。若發生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并負責追償、投訴及賠償等費用,甲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5、工作必須認真負責。如發生任何意外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包括衛生勞動用工等在內),乙方須負完全責任,甲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乙方在工作時,給住戶或甲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乙方應予賠償。
6、乙方工作期間應采取必要的環保遮避措施,以避免其所使用的洗滌用品損害甲方在作業地點周圍的綠化植物或其他物品。如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7、乙方現場負責合同有效期內的工作質量、安全問題,如現場代表變更則需及時通知。
8、乙方必須依照甲方要求配合、協助處理突發事件,費用按實結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完成清潔工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款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3、清潔工作的質量經驗收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不合格),乙方必須無償返工,直至達到驗收標準,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2%作為違約金,由此而延誤工期的,按本條第2款執行。
第八條 轉讓條款
未經合同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合同終止
(一)因解除而終止:
1、由于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乙方時生效,乙方除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另須按本合同暫定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在甲方應付未付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可繼續向乙方追償。
2、由于甲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甲方時生效,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雙方確認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終止。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4、合同終止后,不妨礙一方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1、本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2、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現本條第(一)款的違約情況(包括一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行為),另一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保密條款
1、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后未經合同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戶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按本合同暫定總價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其他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其他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3、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區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
對本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本著友好、協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雙方同意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它
1、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定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