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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是蘭州宏恒家政公司的清潔工,他從17樓摔下,當場死亡,公司派他去清理店主家的玻璃。張強的父親在法院一審起訴家政公司及其老板王林后,判給張強死亡賠償金共計5萬元人民幣。張強的父親對第一次判決提出上訴。11月20日,蘭州中院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該案的主人王林賠償了張強死亡賠償金1萬元,家政公司4萬元。
2005年2月16日,張強帶著公司派單去城關區紅山根西村王林家擦玻璃。他從17樓摔下來死了。2008年6月,張強的父親起訴家族公司和王林,要求法院賠償11.8萬元。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強因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摔倒身亡,應承擔自身過錯責任。國內公司為業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王林是家政服務的實際受益人,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張強·死亡賠償金等國內公司和王林賠償損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