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8月20日15時,王某酒后騎車回家,在下坡路段時,迎面走來一位老婦人,由于剎車失靈,加之王某避讓措施不當,自行車高速撞向老太太,老太太經搶救無效死亡。民警決定王某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將他刑事拘留。
法庭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分析
從人們的印象來看,只有開車,作為司機,才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但令人費解的是,騎車撞人還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或死亡或造成公私財產嚴重損失的后果。這一犯罪行為屬于危害社會治安罪。所以,有一種看法是,非機動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威脅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只有一個機動性交通工具會威脅公共安全。利用非機動車輛進行交通運輸活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有關非機動車駕駛人是否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我國刑法學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不同的主張和做法。
我們國家有“自行車王國”之稱,有許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非機動車違章有關,在某些情況下,騎自行車還可構成交通犯罪。所以,非機動車駕駛員如自行車也要遵守交通法規,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但會給自己或他人帶來傷害,甚至被刑事起訴。
當駕駛非機動性交通工具時,其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將其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并未將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排除為犯罪主體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
第二,不能從根本上區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造成的損害,而是要給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非機動車輛駕駛在特定情況下還會危害公共安全。在規定的情況下,遇上掉頭、拐彎等情況時,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的最高時速為15公里,非機動車輛也可以達到。非機動車輛的高速行駛,還會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損失。
第三,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公共交通管理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構成犯罪的,定罪處罰。對于公交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故,無論是加強機動車還是使用其它交通工具,都應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
第四,我國非機動車輛使用頻繁,發生事故較機動車輛多,如果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處罰力度就會有所不同。
這起案件,王某違反了交通法規。第1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規定:“非機動車輛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報警器和夜視裝置,應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也規定,自行車在路上駕駛時不得酒后駕車。劉某酒后駕駛車輛制動失靈,顯然屬于違章駕駛,造成他人死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點及上述司法解釋,定為交通肇事罪,屬正確。深圳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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