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從民事審判工作來看,自《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確認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隱私權等人格權糾紛案件。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至2020年12月31日,人格權糾紛案件共1144628件。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隱私權糾紛案件共1678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予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一系列新類型典型案例,不斷探索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規則。如龐某訴東方航空公司、趣拿信息技術公司隱私權糾紛案,孫某某訴百度公司人格權糾紛案,等等。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正,新增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民法典施行以來,截止到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人臉識別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審宣判,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隨著民法典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頒布實施,人民法院將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筑起保衛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堅強司法屏障。
深圳龍華法官律師答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臉”安全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實實施民法典,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司法舉措。這部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一、人民法院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情況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歷來重視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案件審判、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等舉措,對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護,嚴懲各種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從刑事審判工作來看,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嚴重。為依法嚴懲此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于2017年5月9日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顯著增長。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審結9743件,生效判決人數21726人,對3803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達17.50%。
二、制定出臺《規定》的背景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都能見到人臉識別的應用。在國境邊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人臉識別技術發揮著巨大作用。
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
又如,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并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再如,部分線上平臺或者應用軟件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還有的賣家在社交平臺和網站公開售賣人臉識別視頻、買賣人臉信息等。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甚至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制作成動態視頻,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產、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為。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這段時間,人臉識別成為熱門詞匯,社會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
黨中央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以問題為導向,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主動回應人民關切和期待,嚴格依照《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吸收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有關經驗成果,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了本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的起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循民法典人格權編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規定了16個條文。現將重點內容介紹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規定》第1條對適用范圍做了明確規定。首先,《規定》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其次,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者雖然沒有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屬于《規定》的適用范圍。再次,涉及的責任承擔既包括侵權責任,也包括違約責任,受侵害的權益既包括個人信息權益,也包括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財產權。
(二)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作出規定
《規定》第2條至第9條主要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其中,第2條規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行為的認定,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為,該條均予以列舉,明確將之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第5條對民法典第1036條進行細化,明確了處理人臉信息的免責事由;第6條至第9條分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多個信息處理者侵權責任的承擔、財產損失的范圍界定以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等。
(三)從合同角度對重點問題予以回應
《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主要從物業服務、格式條款效力、違約責任承擔等角度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予以回應。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條對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并刪除其人臉信息的情形作了規定。
此外,《規定》第13條、第14條,對相關訴訟程序進行細化規定。第15條至第16條,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本司法解釋的施行日期以及溯及力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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