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宗建平在調查機關的陳述證明,廖云是2001年3月通過同學袁啟生到贛縣承包一口斜井的。同年5月和6月的一天,當廖云通過袁啟生打電話邀請他和李樂農到贛州白云二號餐廳吃飯時,廖云告訴他們三個,他們將給他們每人10萬元的技術股份,他們同意了。深圳法律咨詢網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后來,袁先生告訴他和李先生,其他股東已經同意將他和李先生的技術股份從10萬元減少到6萬元。過了一會兒,廖云和袁啟生說他們會給他和李樂農一張收據。袁啟生給他寫了6萬元的收據,廖云給李樂農寫了6萬元的收據。他一分錢也沒付。
劉云之所以給他和李雷農技術部,是因為李雷農是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他是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小千煤礦的礦工。在與廖云等人合同期內,他沒有給廖云提供技術指導或服務,以技術單位名義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逃避法律,遮住人們的眼睛。
被告袁啟生在調查機關的陳述證明,2001年初,廖云曾請他介紹李魯農和宗建平,承包一個小煤礦斜井。他聯系了宗建平,說廖云想承包一個斜井,并說他會去看小倩煤礦。宗建平答應了,并請他們去小煤礦實地考察。同年2月底的一天,他和廖云等人去找李樂農,宗建平來談判斜井的合同。
3月中旬左右,宗建平同意遼云簽約斜井,并要求廖云簽署協議。在此期間,廖云邀請李磊農和宗建平入股,李磊農表示自己沒有錢,只能在技術管理方面提供指導和協調。股東大會決定給予李連龍、宗建平、廖云各10萬股科技股,但后來又降至6萬股。
科技股都是干股,他和李樂農、宗建平沒有付款,寫信給李,宗的收據是假的。劉云給他技術股份的原因,首先是他與小仙煤礦簽約,感謝他幫助介紹宗建平、李樂農。在合同期內防止不公平待遇;第三,他知道技術,可以給廖云技術幫助。
在整個承包過程中,他勤勉地為股東做好技術服務工作。一是利用兩天假期和國慶假期指導煤礦井下工作,二是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三是積極調解和解決股東內部沖突;四是積極協調承包商與發包方的合作。
被告廖云在調查機構的陳述證明,他是通過同學袁啟生的介紹,承包了贛縣斜井的。小祥煤礦出售后,全礦只有一張開采許可證,轉讓給劉景茂,斜井未拍賣,仍為國有煤礦。2001年5月的一天,李樂農邀請袁啟生、李樂農和宗建平到贛州白云餐廳吃飯,李樂農說勞動法規定技術也可以參股。
李樂農,住在建平,袁啟生說每一份,他說。小祥煤礦的內部關系都是以袁啟勝為依托的,所以給了袁啟勝6萬元的空股,小祥煤礦的廠長宗建平,斜井生產的煤按宗建平計價、稱重、收集、分割。他們經宗建平簽字后,按比例還給他們,不敢得罪,就給宗建平6萬元的空頭股票,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李樂農負責這個小煤礦,但宗建平也不敢得罪。
還給出了6萬元的賣空股票,但名義上設立的是科技股。李樂農、宗建平沒有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也沒有參與斜井的生產和管理。2002年11月,同意將斜井移交李啟芳。他收到李啟芳270萬元的過戶費,給李、宗、元各1、8億元的空股和股息。
2001年3月25日,廖云收到李樂嬌小西煤礦6萬元,宗建平焦煤礦6萬元,回執2張。法院認定上述證據均在一審法院進行了質證,當事人在二審法院對質證沒有提出異議,經法院確認。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樂農和宗建平在廖云等承包斜井期間提供技術服務。
李樂農出面協調將其他小煤窯占用的斜井和通風井歸還給遼云,并將小坂煤礦斜井地下資源分布信息傳遞給遼云。他還向廖云介紹了具體情況,在有關部門要求曉翔煤礦停產整改,解決多井問題后,宗建平仍允許廖云等繼續開采。他們的行為為廖云等人獲得巨額投資回報創造了條件。
因此,李連龍、宗建平及其各自辯護人提出的關于李連龍、宗建平沒有為廖云等謀取利益的申訴意見和答辯意見,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深圳法律咨詢網了解到,初審時,公訴人詢問李樂農在調查階段的陳述是否屬實,李樂農說:"整個過程都說了,但技術服務的提供記錄較少,收款記錄較多。當時心理壓力大,認識不清,表述不準確。"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樂農在調查期間供認時受到調查人員的威脅和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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