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經審查認為,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因合同管理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服務合同沒有履行地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被上訴人上海凱偉建設項目工程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訴狀》及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上海凱偉建設一個工程施工技術水平有限以及公司價值主張的是居間費,請求權的基礎是雙方的居間合同之間關系,并提供其上訴人斯召文簽訂的《技術企業咨詢合同》以佐證。
因上訴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設社會集團股份有限導致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東陽市。而本案居間合同的合同要求履行地依據我國目前被上訴人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暫無法通過確定,因此本案應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審裁定有誤,本院予以及時糾正。上訴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設教育集團財務有限資源公司對地域管轄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至于被上訴上海凱偉建設系統工程專業技術能力有限我們公司開始之前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在昆山市法院提起的技術人員咨詢合同發生糾紛之訴,屬知識經濟產權保護案件,昆山士人們需要法院無管轄權,故本院予以提審。
此次被上訴人上海凱偉建設單位工程科學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能夠提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之訴,屬一般民商案件,應由基層勞動人民法院直接關系,故上訴人斯召文、浙江海天建設投資集團利用有限公司對本案的級別管轄的上訴理由就是不能有效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結果如下:
撤銷昆山市人民法院第0074號民事判決;
移送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在原告上海凱威建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司調解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浙江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司在提交答辯狀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原被告從未簽訂或接受過原告所謂的技術咨詢服務,即不存在爭議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實際履行的事實。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東陽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經審查查明:原告上海凱偉建筑信息工程管理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提供了與被告斯召文于2006年12月簽訂的《技術進行咨詢服務合同》一份、施工人員現場照片數份及江蘇中茵置業有限以及公司與浙江海天建設社會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合同》、錄音筆錄等相關研究證據。兩被告可以提供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中知民初字第0277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本院認為,依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與斯召民間簽訂有《技術咨詢合同》,由原告就《昆山中茵世茂廣場》項目開展各項公共關系與技術協調等服務,其咨詢服務的履行地在昆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昆山,原告現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對兩被告的未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未履行過技術咨詢服務之說: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否簽訂過合同或合同是否履行,這應由案件實體審理時查明解,故本裁定不予受理涉及;對兩被告的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之說:本案的訴訟標的及受案范疇均屬基層法院受理范圍,理應由基層法院管院,故兩被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浙江海天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火花人小組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管轄案件受理費80元,如果裁決有效,不成立,受理費由被告浙江海天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異議成立,不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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