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借貸期間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計算進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問題與之相關。實際操作中,實際還款日往往會穿透借貸期、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直至延遲履行的內外。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分界點為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日。前面的利息是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利息,后面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另行計算,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無關。
通俗地說,就是兩者“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具體來說,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計算(當然,如果是法律上的約定,債務利息法院一般會直接支持);債務翻倍部分的利息計算應依據《解釋》規定的方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基數不包括延遲履行期開始前一般債務的利息,應當按照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未清償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計算,即以未清償的貸款本金為基數。
舉例分析說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關于企業執行工作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社會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公布時,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關系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完成支付以及債權人提供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能夠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這些債務。”
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借款本金 X 現行法律文書確立的一般債務利率 x 延遲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 + 借款本金 x 每百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天數 x 延遲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即405元= 10000×0、05%×60+10000×0、0175%×60。
延遲履行期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 = 根據 X 效力法律文書確立的貸款 x 一般債務利率的本金,即延遲履行期開始前的實際天數。915元= 10000×0、05%×183;債務人企業應當進行支付的金錢以及債務為11320元,即11320元 = 10000元405,915元。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程序第253條將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包括延遲履行期間債務的一般利息和延遲履行期間部分債務的利息。延遲履行期間一般義務的利息,按照現行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現行法律文書不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債務的雙倍部分的利息計算如下: 債務的雙倍部分的利息 = 貨幣債務的百萬分之一點七五,但不包括債務人尚未償還的有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一般債務的利息。
最后,深圳債務律師認為,綜上所述,從當事人權利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約定一個法定的貸款利率(即一般債務利息)一定是上策,該利率將貫穿貸款期間、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間、延遲履行期間。法院逾期時,訴訟請求不應盲目,不是越多越好。應當以合法化為基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爭取一般債務自給付之日起。
夫妻離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