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農村的段老漢育有一兒一女。早些年,夫妻兩人含辛茹苦將孩子們拉扯成人,此后,兩個孩子各自成家。在村委會的主持下,段老漢老兩與兩個孩子達成了“分家養老協議”;兒子負責贍養父親,父親照料好孫子;女兒則贍養母親,母親照料好孫女。一雙兒女各自將老人養老送終,互不相擾。3年后,段老漢的老伴因病去世,喪事由女兒操辦。妻子的離世令段老漢感到愈加郁網,不久便因病住院治療。段老漢住院期間,先后花去醫療費近萬元。因為兒子家中經濟相對緊張,單獨負擔他的生活費和醫療費用遇到了困難,段老漢便要求女兒承擔一部分醫療費。不料,女兒以“分家贈養協議”有明確約定為由拒絕承擔醫療費和生活費。無奈之下,段老漢將自己的女兒告上法庭。
那么,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現實生活中,不少有多個子女的老年人常常面臨如何將贍養責任分擔出去的問題,有的家庭甚至為此引發不少矛盾,這些常常會傷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定,案中這種將老人“分包”贍養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案中,段老漢與一對子女簽訂“分包”贍養父母,并以此免除了兒子贍養母親、女兒贍養父親的義務的協議,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另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據此,我們可以認定段老漢的孩子達成的分家養老協議為無效行為,因為該協議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如果將這一問題訴諸法院,那么法院將認定女兒的行為為試圖擺脫贍養責任,段老漢與子女達成的“分家協議”,違青法律規定,將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據此,法院將判決:段老漢的醫療費和贍養費由兒子和女兒按比例共同負擔。
同時,如果是子女強行拆開父母親實施分家養老,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常常會給老年人帶來精神上的煎熬和傷害。作為子女,在贍養父母的時候,千萬不能因貪圖方便而硬性地拆開老年夫妻。
索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