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補辦的有關規定不是承認事實婚姻,相反,婚姻登記補辦是有條件地將事實婚姻納入婚姻登記制度的靈活規定。更多相關法律知識,下面和福田婚姻律師一起了解。
【案情】
徐甲與鄭某某進行繼承法律糾紛案件一案,經審理需要查明:徐某與被上訴人(一審認為被告)鄭某某系再婚家庭夫妻之間關系,二人于2005年3月18日登記工作結婚,婚后未生育一個子女。徐某于2009年12月26日因重癥患者肺部疾病感染學生死亡。徐某曾有過這樣三次社會婚姻,第一任配偶為潘某,二人育有一女即上訴人(一審訴訟原告)徐甲;第二任配偶為譚某,徐某與譚某未生育作為子女,二人于1995年4月21日登記以及離婚;第三任配偶系鄭某某。徐某之父于199年3月1日死亡;徐某之母于1964年5月20日死亡。就徐某的遺產不可分割技術問題,徐某之女徐甲與鄭某某企業發生存在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徐某名下的房屋信息是否可以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徐某起訴:徐某與鄭某某于2005年3月登記結婚,位于石景山區楊莊北區1號樓507號的房產系婚前購買并取得產權證,應認定為徐某婚前個人財產,由徐某、鄭某某合法繼承。
對此,鄭某某答辯稱;鄭某某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管理應當從1999年2月底開始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此后夫要關系發展存續企業期間可以取得經濟財產問題均為我國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鄭某某于1998年11月3日離異,徐某于1995年4月21日離異。二人于1999年2月底我們共同學習生活和居住,以夫妻個人名義通過共同提高生活,未及時了解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春節前,徐甲結婚時間滯后2005年3月,鄭某某與徐某補辦登記工作手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之規定:“男女學生雙方能夠根據中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國家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199年2月底,鄭某某與徐某已經成為符合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鄭某某與徐某的婚姻家庭關系研究應當自1990年2月底發生一些法律法規效力。
審理期間,根據徐佳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華天通不動產估價師有限公司對上述房地產進行市場價值評估,結果為: 市場價值2077元127元。
庭審期間,鄭某向徐A及其母親孫、宋、碧等證人申請出庭,證明徐某和鄭某在1999年春節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參加公開活動。 目擊者還指出,婚禮沒有舉行。
另查明,徐某生前曾于2000年9月30日在中國社會人民進行武裝自己警察部隊總醫院住院患者治療腎結石病,在該醫院的病案管理首頁中聯系人一欄填有鄭某某/妻子:2000年11月27日,徐某購買我們中國以及太平洋保險企業公司員工個人發展長期影響人身安全保險單一份,保險服務合同內受益人相關資料一欄填有“姓名:鄭某某。與被保險人之間關系:夫妻”。
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一、位于中國北京市石景山區楊莊北區1號樓507號房產自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由鄭某某企業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以及人為鄭某某;二、鄭某某于本判決結果生效后30日內可以給付徐甲房屋折價款519281.75元。
徐嘉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中,經法院進行調取鄭某某與徐某婚姻家庭檔案,雙方在結婚時所簽署的聲明書為申請可以結婚需要登記注冊申請書。
【結論】
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一、維持公司一審案件判決第一項;二、變更對于一審判決結果第二項為鄭某某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徐甲房屋折價款103856.5元。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死者徐某與被告鄭某的婚姻開始時間。 第一審法院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第4條規定,男女均已按照《婚姻法》第8條補辦婚姻登記, 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實質條件之日起計算。根據該規定,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配偶,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可以補辦婚姻登記,盡管以后補辦婚姻登記,婚姻煙草關系的效力是從雙方具有合法婚姻基本要素的開始計算的。在本案中,鄭某提交的徐某住院病歷(2000年9月30日)和保險合同(2000年11月27日)顯示,關小、宋、畢的證據關系為夫妻。證人徐A和他的母親證實,徐和鄭在1999年3月已經以夫妻的名義同居,1999年徐和鄭同居時,他們是成年人,沒有配偶,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鄭某和徐某于1999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已經確定,兩人于2005年3月18日登記結婚后,其婚姻關系和吸煙關系的有效期從199年3月開始計算。因此,本案涉及的財產是鄭某和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共有財產,在分割徐某遺產時,該財產的一半分配給鄭某。
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本案存在爭議問題焦點主要在于徐某遺產保護范圍的確定。徐某生前沒有取得的合法以及財產信息均為可繼承的遺產,現其名下有房產、存款、基金、住房公積金、家具土保退費、年終績效獎金等財產,其中,屬于其與鄭某某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公司期間可以取得的財產在進行文化遺產不可分割時,應先留出鄭某某的一半,剩余部分為徐某的遺產。因此,在確認徐某的遺產研究范圍時,應當通過首先需要明確徐某與鄭某某的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時間。《婚煙法》第8條規定:要求我們結婚的男女學生雙方人員必須親自到婚姻情況登記管理機關工作進行選擇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及時補辦登記。《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能夠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律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然而,本案中徐某與鄭某某于2005年3月8日登記結婚,經本院調取雙方結婚登記會計檔案,雙方經濟做出的聲明為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其中具有明確他們表示如果雙方共同申請數據進行統一結婚登記,故雙方之婚姻制度效力方面應當從雙方提供登記結婚之日起即2005年3月8日起算,而不應影響進行處理婚姻效力的追溯。據此,本案的涉訴房產系徐某婚前所購買,系徐某的個人生命財產。
【法官觀點】
結婚是典型的重要行為,而且必須是正式的,需要結婚雙方做出結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結婚的聲明。結婚的意思表示應該根植于當事人的內心,并以特定的形式作出。《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的重新登記,是對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實婚姻的救濟性規定,但必須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新登記的申報,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基于重新登記的嚴格形式特征,如果雙方在登記時未作出重新登記的聲明,則應視為婚姻香煙登記,婚姻關系的效力"卷土重來",但婚姻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面對糾紛,繼承人們就應當積極的采取措施來解決,以免因為糾紛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如需幫助,歡迎咨詢福田婚姻律師。
離婚后還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