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中不免碰到親人離世的環境,良多時辰親人因隱諱提早訂立遺言,認為訂立遺言不吉祥,所以沒有在身體還可以的時辰訂立遺言,比及真的快不可的話又焦急去訂立遺言,這個時候很多人因為不懂法,訂立的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了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子,下面光明新區律師為大家解讀2021繼承法遺產繼承糾紛的五種趨勢。
一、遺產承繼糾紛五種新趨勢
與老年人相關的家庭遺產糾紛包括:
1、老人喪偶后,其他家庭成員急切地與健在的老人分割遺產;
2、因為再婚老人的財產所有權模糊,再婚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復雜,極易發生利益沖突,遺產糾紛增多;
3、未婚同居的老年人與家庭成員發生遺產糾紛增多;
4、老年人在繼承遺產時遭遇晚輩阻撓增多;
5、老年人獨立行使遺產處置權越來越難。
二、繼承人應怎樣避免繼承糾紛
老人的房產、儲蓄等一旦饋贈給子女,老人將由富有變成資源貧困戶;老人生前不要把自己的房產等作為贍養條件饋贈給子女;不能過早寫,把動產變成不動產,避免出現親子之間遺產糾紛。同時加強四種認識,防止遺產糾紛:
1、財產意識。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個人財產的儲備。
2、遺產意識。老人再婚前要進行或辦理,對自己身后的財產分配做出書面說明。
3、維權意識。一些老人覺得跟晚輩爭遺產不光彩,明知吃虧也不愿與晚輩爭辯。
4、執行意識。老人訂立遺囑時要考慮到具體執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被侵犯或者被剝奪時,要盡量在財產被事實分配之前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看了上文光明新區律師的解讀后,您是不是對2021繼承法遺產承繼糾紛的五種趨向有了必定的了解呢?如有更多法律問題,歡迎來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