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那么什么是放棄繼承權,怎么放棄繼承權呢?如果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時候,以下就是深圳法律顧問整理的相關內容,聽聽深圳法律顧問給出的具體意見。
放棄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實繼承人放棄人享有的承繼別人遺產權力的意義暗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廢放棄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動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請求。
2、對放棄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國民的一項首要民事權利,是國民依法承繼別人遺產的權力。是以,廢放棄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承權公證應提交的資料。
申辦理放棄承權公證時,應該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自己的身份證實,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實。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自己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實。能夠由地點單位元、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自己具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依據規定,公證處辦理廢放繼公證,要向當事人疏解他的權力、責任及其放棄承權將惹起的法令前因,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對放棄承權公證的檢查和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檢察: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才能和民事行動才能,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承權的意義是不是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承權的意義暗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檢察后覺得究竟清晰,證據充沛,當事人身份失實,擁有完整的行動才能,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正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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