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深圳寶安中院的消息,2021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百名紅通”人員商標局局長劉某姐涉嫌受賄一案。
本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劉某姐利用擔任港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便利,以其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連續(xù)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的支票帳戶和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帳戶,非法占有公款港幣、新西蘭元,人民幣總計折合人民幣308.88萬元。劉某姐2001年2月7日逃亡國外。國際刑警組織于2002年2月8日發(fā)布了紅色通緝令。深圳寶安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貪污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深圳寶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劉某姐送達傳票及起訴書副本后,劉某姐沒有按照規(guī)定到案。劉某姐的近親,代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相關證據(jù)和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意見,劉某姐的近親委托辯護人給出最后意見。該案件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首例外逃被告人貪污案件。全國人大、政協(xié)委員、新聞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50多人參加了庭審。審判結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劉某姐,男,一九四一年七月出生在河南濮陵,大學畢業(yè)后當上鄉(xiāng)長、副縣長、縣長、副市長,一步一個腳印地成為寶安市市委書記(1995—1999年)。當記者采訪時,不少人說,“程書記”是一個“非常有一套”的干部,敢說敢做,也很有思想。他在寶安主政期間,親自經(jīng)手賣掉了100多家國有企業(yè),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職工利益受損,名“程賣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劉某姐到政府駐香港窗口公司港奧(集團)董事長任董事長,任董事長。
劉某姐于2000年12月7-15日以新西蘭分公司為理由,先后三次指派財務人員挪用公款,并在新西蘭開立的支票帳戶和開立的個人帳戶,非法占有公款共計308.88萬元。二○○一年二月劉某姐逃往新西蘭。“方圓”說,劉某姐跑到新西蘭就成了本地巨款,買下了一座四層的豪華別墅,在奧克蘭市瑞克大街買下一座四層的豪華別墅,過上了奢華的生活,而要為劉某姐買單,劉某姐要為劉某姐買單。國際刑警組織于2002年2月發(fā)布紅色通緝令劉某姐。
2003年,《半月談》發(fā)帖說,劉某姐在新西蘭的奧克蘭買了豪華別墅和汽車,有關部門就派干部到新西蘭找他,勸他回國,樂不思蜀的程未予理會。“最好不回頭”“錢就在我的賬戶上,你們拿我也沒辦法。”此外,劉某姐逃亡新西蘭后,還開始“著書立說”,揭露當年在出售國有資產(chǎn)中,如何與不法奸商勾結,中飽私囊,使國有資產(chǎn)嚴重流失。
劉某姐于2015年4月被中央追逃辦評為“百名紅通人員”。在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之后,劉某姐案被深圳市監(jiān)委受理。1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缺席審理劉某姐貪污一案。這起案件開始的時候,劉某姐80歲。根據(jù)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劉某姐利用擔任港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便利,以其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連續(xù)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的支票帳戶和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帳戶,非法占有公款港幣、新西蘭元,人民幣總計折合人民幣308.88萬元。
深圳寶安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貪污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深圳寶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劉某姐送達傳票及起訴書副本后,劉某姐沒有按照規(guī)定到案。據(jù)法庭公布的畫面顯示,“被告”席位上,標有“劉某姐”的名字。劉某姐的近親,代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相關證據(jù)和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意見,劉某姐的近親委托辯護人給出最后意見。按順序判決此案。
當日上午,最高檢召開了《積極適用非法所得沒收程序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提及劉某姐外逃貪官,稱“人民檢察院第一次運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腐敗犯罪嫌疑人劉某姐提起公訴。
要是后來他被抓回來怎么辦?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我國首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外逃被告人貪污案件。清華法律系教授張建偉認為,缺席審判,與之相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庭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刑事訴訟法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缺席審判。原因在于,刑事審判涉及到個人或單位的罪責問題。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訂決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特別程序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這是我國刑法上首次建立立定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刑法第291條第一款對缺席審判案件的適用類型和條件作了規(guī)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案件,必須及時進行審判,被控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已查明的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開庭審理決定。
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本解釋第29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作出判決、裁定。《刑法解釋》第295條規(guī)定,對于一審公訴案件,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法律認定控告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應作出有罪判決。說明還提到,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案件,可同時處理非法收益和其他涉案財產(chǎn)。
在對《法治日報》的一次采訪中,張建偉指出,一些國家在向逃亡的貪官提出引渡申請或談判過程中,常常會考慮這些逃亡國是否被法律定罪。"一旦確定犯罪人的身份,一般來說,根據(jù)公約,簽署國都必須支持引渡申請。所以,對腐敗犯罪的世界性追查已經(jīng)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如何有效地打擊外逃貪腐者,是我國設立缺席審判制度所要考慮的問題。
以一個疑問作為結尾。也許有人會問,如果劉某姐被抓住了怎么辦?要是在執(zhí)行完判決之后再回來怎么辦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審。對犯罪人作出判決、裁定生效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zhí)行刑罰。在交付執(zhí)行刑罰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犯罪分子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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