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任何性犯罪指控被告時,或以《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OAPA)第47條指控某人時,同意問題起著關鍵作用,正如R訴布朗案所示。同意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如果不存在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同意可以被用來作為對當前犯罪的辯護。在許多案件中,有可能發生偏見,這反過來會影響導致案件結果的決定。這些概念為辯論和討論許多案例法的結果提供了背景。在R訴Brown案(1994年)中,一群參加施虐狂活動的同性戀者,在試圖用同意作為部分辯護理由后,由于《OAPA c.100》第20條和第47條而被認定有罪。第20條規定:"任何人使用或不使用任何武器或工具,非法和惡意傷害他人或造成任何嚴重的身體傷害(GBH),都是犯了輕罪,被定罪后應承擔責任。被告稱,"受害者 "表示同意,因此對指控提出上訴,然而,由于第20條和不能同意GBH,并以檢方不需要證明同意為由,上訴法院否認了這一點。
在R訴Wilson案(1997年)中,一位妻子同意其丈夫用熱刀在她的臀部烙印。然而,她的皮膚受到了感染,她去看醫生,醫生向警方報告了此事。她的丈夫被指控犯有《OAPA》第47條規定的實際身體傷害(ABH)。這些指控在上訴后被撤銷,原因是烙印與紋身相似,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了尊重一個人 "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和他的信件 "的權利,以及 "公共當局不得干涉",因為這些行為是合法的,而且發生在婚姻家庭的隱私中。本案提出了R v Brown案中可能出現的偏見問題。這是由于兩名被告都被判定犯有第47條,然而,異性戀男子的指控被撤銷,但同性戀男子的指控卻沒有。許多人認為,本案中的偏見由于被告的性取向而加?。↗. Herring 2016),正如Lowry勛爵所顯示的那樣,他在整個判決中強調他不允許 "施虐受虐的同性戀活動 "有例外,因此強調偏見可能影響了R訴布朗案的結果,因為該案的同性戀性質。
許多人會說,R訴布朗案由于對社會的影響,沒有受到偏見的影響,因此該案的結果被認為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坦普爾曼勛爵說:"社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保護自己免受暴力邪教的侵害。"而且 "對將要造成的傷害沒有控制"。 這些活動涉及到加速艾滋病毒傳播的風險,以及由于血液的自由流動而導致傷口化膿的風險,造成的痛苦和傷害超出了那些人同意的程度。因此,為了公共衛生的利益,他們應該被納入1861年的法案。在R v Slingsby [1995]一案中,被告用手指插入了原告的陰道,并在此過程中意外地用他戴的標志環割傷了原告。這導致投訴人患上敗血癥并死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和第47條,被告被判定犯有過失殺人罪。在比較R v Brown和R v Slingsby [1995]時,Brown造成的傷害是故意的,沒有任何限制,而Slingsby的行為結果是意外的。在Slingsby案中,造成的傷害程度較大,然而,Slingsby的 "行為被視為合法的,在沒有傷害意圖的情況下不是攻擊行為",犯罪意圖不存在,因此允許對OAPA第20和47條提出上訴,定罪被推翻。
盡管這兩個案件中都存在同意的情況,但區分它們的主要概念是犯罪意圖,即造成傷害的意圖。這導致了這兩起案件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盡管這兩起案件是同性戀與異性戀之間的關系,但其中的決定性因素是意圖,因此偏見并沒有顯示出影響R訴布朗案的結果。
許多人通過與體育案件(如R訴Barnes[2004])相比較,質疑R訴Brown案中的同意問題。在這個案件中,一名業余足球運動員嚴重傷害了他的對手的腿,并根據OAPA第20條被指控。指控被撤銷,因此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足球運動員可以同意GBH,就像本案一樣,那么為什么R訴Brown案中的人不能用同意作為辯護。與布朗案相比,巴恩斯案的不同之處在于,沒有傷害的意圖,因此不符合第20條的要求。除此之外,在布朗案中,沒有社會效用,造成感染的風險,以及艾滋病毒的傳播。這些問題在R訴巴恩斯案中并沒有發生。
2013年,史蒂文-洛克(Steven Lock)在沉迷于《五十度灰》激發的虐戀性愛過程后,被帶到伊普斯維奇刑事法庭。行為發生后,受害者說:"我知道會有痛苦,我知道我不會喜歡它,但我已經同意了,并且必須堅持下去。"。這對夫婦有一個安全詞 "紅色",但沒有使用,因此法院沒有理由不宣布對洛克先生的指控,因為這是 "成年人之間自愿的活動"。這個案件表明,圍繞施虐狂活動的態度發生了強烈的變化,特別是在這個案件發生后不久,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中,施虐狂和受虐狂的狀況被清除出精神不穩定的跡象。在R訴布朗案中,也使用了安全詞,因此允許人們在任何時候撤回對任何活動的同意。然而,當涉及到偏見的話題時,當看到每個案例中造成的傷害程度時,它又回到了人們無法同意GBH的概念,而有能力同意ABH。
當談到偏見和R訴Brown案時,有一個巨大的焦點是同性戀,以及這是否影響了法官對該案的裁決。在處理這么大的問題時,你必須確保你專注于影響法官決策的每個事實。在這樣做之后,我相信偏見并沒有影響案件的結果,純粹是基于行為的性質,它們造成的傷害,以及使用藥物和酒精來強制同意。然而,布朗案中使用的推理可以被視為已經過時,因為今天的社會接受不同的性取向,以及DRM5的變化,虐戀不再被科學地譴責。該案表明,存在造成傷害的意圖,因此,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都是存在的,允許定罪。 深圳律師事務所
福田區崗廈律師答拘留能找關系取 | 崗廈北律師談刑法的女權主義批評 |
崗廈律師談論刑法中對不作為的處 | 崗廈律師解答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
崗廈律師講述性犯罪中的同意問題 | 崗廈律師談自愿過失殺人和責任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