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于2017年11月30日對趙某英作出深(治)行罰決字〔2017〕第5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內容為2017年2月5日17時許,劉某慧駕駛一輛黑色本田雅閣轎車(車牌號:深K×××××)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白色吉普車發生刮碰后因賠償問題劉某慧與對方司機趙某英發生爭執,后在深圳市龍崗區萬寶橋街道沈營公路西側興民路交叉口南5米處,趙某英將劉某慧毆打。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于2017年11月30日以“深(治)行罰決字〔2017〕第58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對趙某英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趙某英不服此行政處罰,于2017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提出復議申請,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深市行復決字(2017)第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內容為經審查認為證人吳某與劉某慧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系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根據劉某慧陳述筆錄、證人吳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及劉某慧病歷確定趙某英對劉某慧存在毆打事實,證據不夠充分。另外,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提交的證據材料中無可以不計入辦案期限的事由,因此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辦理該治安案件過程中存在超期辦理的事實。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撤銷深(治)行罰決字〔2017〕580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于2018年2月24日送達給劉某慧,劉某慧不服,提起訴訟,要求依法撤銷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深市行復決字(2017)第12號行政復議決定,依法判令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劉某慧一審訴稱:請求:一、依法撤銷被告深圳市龍崗區人民律師深市行復決字行政復議決定;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理由是:原告遭受第三人趙某英的毆打是由于刮碰追尾引起的,原告被毆打的事實有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有原告的住院治療病例,并且報警的也是原告本人,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以證人吳某與原告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系有利害關系,撤銷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法律依據,證人吳某是親眼所見第三人毆打原告,原告受傷與第三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人在向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自述,其與原告在案發時有肢體接觸,即原告所受傷是第三人毆打造成的,深圳市龍崗區律師的復議決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依法查清客觀事實,公正作出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依據趙某英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及材料進行了審查,并通知劉某慧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向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提供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但該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趙某英毆打劉某慧,所以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不夠充分。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辦理此案件中存在超期辦案,其以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方式,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所以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作出的深市行復決字(2017)第12號行政復議決定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劉某慧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劉某慧承擔。
深圳市龍崗區律師答辯稱:趙某英于2017年12月19日向答辯人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作出的深(治)行罰決字〔2017〕第580號行政處罰決定。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7時許,劉某慧與趙某英的車輛發生刮碰,進而發生爭執,當天晚上23時,劉某慧因身體不適進入深陽市中心醫院治療,于2月6日報警。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接警后經調查,于2017年11月30日對趙某英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并公告送達。答辯人認為證人吳某與劉某慧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系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提供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趙某英毆打上訴人劉某慧,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不充分。另外,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辦理該治安案件過程中存在超期辦理的事實。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答辯稱:深圳市龍崗區律師作出的復議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理由不成立。請求撤銷復議決定,維持本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2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律師向我局下達了深市行復決字(2017)第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理由:1、證人吳某與劉某慧是朋友關系,其證言是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以此認定劉某慧被毆打一案證據不夠充分。2、該案存在超期辦理。本局認為復議機關上述理由不成立,1、證人吳某與劉某慧只是朋友關系,不是該案的利害關系人。“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此案中吳某只是證人,至多是與劉某慧有密切關系的證人,與此案的處罰結果沒有利害關系。吳某符合證人資格,綜合全案來看此案中吳某的證人證言是客觀真實的,能夠證明趙某英毆打劉某慧的違法事實。復議機關認定吳某證言與此案有利害關系是錯誤的。2、此案沒有超過法定期限辦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1條3款之規定,此案中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依法延長辦案期限至六十日,由于違法行為人趙某英逃跑、辦案單位未能在六十日之內找到案發雙方以外的其他證人等客觀原因,故而未在六十日內將此案辦結。辦案單位依規定向被侵害人劉某慧說明了未能及時辦結的原因。幾經公安機關傳喚違法行為人趙某英,該人拒不到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并由于公安機關未能找到其他證人,故而依據案發后辦案單位及時、客觀、全面調取的證據,按照法定程序對此案作出處罰決定。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辦理此案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過法定期限未辦理情況。
劉某慧上訴稱:請求撤銷深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深10行初17號行政判決,訴訟費由深圳市龍崗區律師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5日17時許,劉某慧駕駛一輛黑色本田雅閣轎車與前方向行駛的白色吉普車發生碰撞后因賠償問題與趙某英發生爭執,劉某慧被趙某英毆打受傷。趙某英毆打劉某慧有證人吳某在場作證,另外,通過趙某英行政復議申請陳述的事實也印證了趙某英和劉某慧存在肢體接觸。劉某慧受傷后于當日18時許到深圳市龍崗區中心醫院門診治療,處理后當晚入住深陽市中心醫院,傷情穩定后次日報警,印證劉某慧受傷與趙某英存在關聯性。一審法院維持深圳市龍崗區律師的復議決定損害了劉某慧的利益,懇請二審法院在依法查清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公正作出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審第三人趙某英沒有提交答辯狀,詢問中答辯稱:除派出所發公告尋找外,公安機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曾經聯系過趙某英。本案是兩車發生碰撞后,劉某慧與趙某英發生爭執,因車上有妻子和小孩,便直接走了,沒有發生打架。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沒有窮盡尋找趙某英聯系方式的工作,沒有提供影視資料。證人與劉某慧有利害關系,故深圳市龍崗區律師的復議決定正確。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深圳龍崗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作出深(治)行罰決字〔2017〕第58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有事實根據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在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處于逃跑等狀態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進行告知并作出處罰。本案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沒有窮盡查找手段尋找趙某英的情況下,認定趙某英處于逃跑狀態,直接采取郵寄公告的方式進行處罰,程序違法。其次,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趙某英毆打劉某慧的證據只有證人吳某證言及劉某慧自述等,但上述證據中證人吳某系劉某慧的朋友,案發時與劉某慧乘坐同一輛汽車,與劉某慧存在利害關系。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又沒有對行政相對人趙某英及同車家人進行詢問的情況下,認定趙某英毆打劉某慧的主要證據不足。另外,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雖然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提交了劉某慧病歷用以證明趙某英對其進行了毆打,但病歷只能證明劉某慧身體受傷,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也不能證明其身上的傷是趙某英造成的。且該項證據在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作出的第58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中沒有表述,也不能作為該處罰決定的證據。
關于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是否存在超期辦案的問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本案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局立案的時間是2017年2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是2017年11月30日,辦案期限明顯超過上述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劉某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劉某慧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深圳龍崗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超過再審期間即使有新證據推翻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