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隔離,這種情況下被公司解雇怎么辦?深圳勞動糾紛律師為你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胡是山東青島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業務銷售人員。他于2016年加入了這家公司。三年合同期滿后,他續簽了三年的固定勞動合同。2020年3月,胡因疫情被隔離在家中,并收到公司發布的部門撤銷公告和終止合同的通知。同年5月15日,公司關閉了胡的相關工作賬戶,并郵寄了勞動合同終止證書。
胡說:公司解約時,我還在家隔離。他們既沒有向工會解釋情況,也沒有合理解釋。我不明白。
2020年5月,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和工資,仲裁裁決支持胡的部分請求。后來,胡向蕭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金。合同期內未休年假工資,未繳兩個月差旅補貼約12.6萬元。
我們與胡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經濟裁員的合法解除。胡無權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胡,胡無權要求賠償。在審判中,公司認為每月支付的差旅補貼是差旅費的報銷,不屬于工資;公司因疫情推遲復工,可抵消胡未休年假天數。
法院審理
蕭山法院表示,用人單位在裁員前未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解釋情況,聽取意見,也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終止程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隔離期間終止勞動合同,也違反了《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因此,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終止違法賠償金。
至于差旅費和未休年假工資,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每月發放的3000元差旅費是固定現金補貼,不是報銷款,應計入工資總額。此外,被告用人單位未與工人就疫情期間的年假扣除情況進行談判,因此疫情期間的年假不能扣除。此外,企業在經濟裁員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具體裁員人數、民主程序和報告,否則將構成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后果。
法院裁決
蕭山法院認為,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胡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19年和2020年,年假工資和差旅補貼超過9萬元。公司拒絕接受,并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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