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出國工作是一件好事,但真的是這樣嗎?最近,海滄法院發布了一起海外勞動爭議案。深圳市勞動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小黃于2019年5月在廈門的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6月中旬,公司指派小黃到柬埔寨工作,為他購買機票和動車票。那年12月,小黃帶薪回國休年假15天。假期結束后,小黃沒有在柬埔寨工作,也沒有向公司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工資問題,小黃起訴了他的老東家。
黃曉表示,雖然廈門某公司與她有勞動關系,但公司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19年11月起拖欠工資。廈門某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資6萬余元;廈門某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萬余元;確認她與廈門某公司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4月起終止;廈門某公司支付其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萬余元。
被告廈門某公司辯稱,小黃于2019年6月在柬埔寨A公司工作,與柬埔寨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如有勞動爭議,小黃應起訴柬埔寨A公司。
爭議焦點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小黃是否與廈門某公司有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只要勞動者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工作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一部分,工作安排和工資由用人單位管理和控制,就可以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
在本案中,根據審判中發現的事實和雙方的法庭陳述,結合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小黃沒有與廈門的一家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確定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廈門一家公司支付小黃2萬元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超過7萬元。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上述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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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對外勞務合作
經營資格很重要
本案涉及中國公民出國工作的情況。根據《外國勞動合作管理條例》,外國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招聘勞動人員出國工作。
中國境內公民在境外工作有兩種合法方式:一是與取得境外勞動合作經營資格的境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二是與取得境外勞動合作經營資格的境內企業簽訂境外勞動合同,境內企業按照相關程序將勞動者送往境外,勞動者與境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境內企業為境外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務和管理。因此,勞動者被派往境外工作時,必須與取得境外勞動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相關合同,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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