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大學生小劉沒有買票,通過登山小道進入一個風景名勝區,當天墜亡。后來,小劉的父母起訴了景區管理部門,要求賠償90多萬元。
法院審理
在這種情況下,景區提供了一條安全的旅游路線,并設置了警告標志,并履行了危險通知的義務。另一方面,大學生未遵守景區規定,擅自進入景區,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未購票不符合索賠條件,小劉的死亡是由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后果,因此駁回了小劉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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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律師分析
是否購買景區門票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如果您購買了門票,游客只需按照規定的路線旅行,不違反景區的相關規定。
如果景區的設施和設備不符合相關的安全規定,沒有通知和提醒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的及時組織人員救援,景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游客不買票,就意味著他們沒有與景區簽訂合同,而是侵犯了景區的利益。一旦發生事故,你只能對自己負責,不能把責任推到景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執行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一百九十八條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所、娛樂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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