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從210萬元轉賬的憑證上,明確寫明付款人為新村村委會,收款人為三正世紀學校;從三正世紀學校的收條上,也寫明借款是從新村村委會收到的;從辦理貸款和還款的手續來看,童并未將公款私自借給三正世紀學校,而是通過村委會委員兼出納柴辦理,使該款項一直控制在村委會名下,直至還款到期。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三正世紀學校也是直接把錢還給新村村委會,而不是還給張巍的同一個人。顯然,沒有證據表明張巍以個人名義借錢給三正世紀學校。個人決定貸出公款和以個人名義貸出是完全不同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公款的所有權單位是否知道公款的真實去向,借款人是否隱瞞資金的真實用途,出借的資金是由單位直接支配還是由借款人在背后私下支配,借款人是否利用公款謀取私利。
本案中,村委會明知210萬元公款的去向和用途,直接控制借條按期收回。因此,張維同的行為不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用于其他單位”的情形。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張巍“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行為不當。
其次,童決定貸款210萬元后,村委會討論決定貸款600萬元給三正世紀學校。雖然童在村委會讀書時并未說明此前借出的210萬元,但其在與三正世紀學校履行合同時,實際已將此210萬元包含在內,且無證據證明童謀取個人利益,故其行為不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總之,張偉決定向三正學校提供公款,既不是“個人轉移公款”,也不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利用公款為他人謀取私利”,因此,張偉及其個人決定向三正學校提供公款,不符合“挪用公款為個人用途”的立法解釋,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二審認定張偉無罪。
被告人張福順,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秦皇島港務局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199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審,2000年5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02年6月30日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釋放。
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張撫順的貸款詐騙罪向 Qinhuangdao City 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福順于1996年2月7日以流動資金不足為由,以虛假的產權證為抵押,向秦皇島市農業銀行民族路支行借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用于期貨業務,另100萬元用于購買秦皇島東富塑料工程有限公司,經貸款單位多次催款,至今未還。被告人張福順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請法院依法懲處。
張福順對公訴機關進行指控的事實供認,但辯解沒有通過非法企業占有貸款的目的,故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一個犯罪。其辯護人可以提出,張福順在客觀世界上有一種欺騙消費者行為,但其主觀上沒有其他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有效成立。
經公開審理,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Qinhuangdao City 人民檢察院對張撫順詐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被告的辯護和被告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張撫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重復抵押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用于投資高風險期貨業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以下刑罰:
1、被告人張福順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張撫順將200萬元人民幣貸款及貸款利息1363715、66元人民幣,共計3363715、66元人民幣退還中國農業銀行秦皇島分行 Minzu Road 辦事處。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福順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深圳律師事務所了解到,被告人張福順上訴稱:不具有非法企業占有重要目的,不構成網絡貸款詐騙罪。其辯護人可以提出:張福順主觀上沒有自己欺騙主要目的,也不具備欺騙消費者行為,整個公司貸款運作人是原銀行個人信貸科長劉金民,張福順沒有通過隱瞞房本已貸過款的事實;張福順積極發展采取有效措施還貸,沒有一個非法占有的目的,張福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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